2006年11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司乘人员,怎会如此冷酷
苏海 华晋

  ■维权原因:长途客车上的乘客财物被抢时向司乘人员求助,司乘人员不予理会,最终其首饰被抢走。
  ■维权经过:乘客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她的全部损失以及1.5万元精神抚慰金。
  ■维权结果: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乘客财产损失3366元。
    
  乘客被抢,司机拒不报警
  2006年5月22日7时许,在一辆由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开出的客车上,苏州市民徐女士正乘车前往30公里外的震泽镇。
  当客车行驶到松陵镇大发市场门口时,上来了4个操外地口音的男子。这4个人上车后,行为粗鲁,嘴里骂骂咧咧,其中一名男子还强行让坐在徐女士身旁的男乘客让座,自己则一屁股坐在了徐女士旁边。
  徐女士当时感到有些不对劲,但继而安慰自己,车上有这么多人,况且还有司机和售票员,应该不会出现什么意外。
  然而,没过几分钟,坐在她身边的男子开始动手拉扯她脖子上的金项链。徐女士立即用双手紧紧护住项链,并高声向驾驶员呼救,示意停车。此时,车上除了多名乘客外,还有售票员和车老板,但3名司乘人员对徐女士的呼救声置若罔闻,一言不发,客车照常行驶。
  劫匪见司乘人员对徐女士的呼救毫无反应,便愈加疯狂起来。他们发现徐女士的手腕上有一条粗大的金手链,4个人便一拥而上,开始抢夺徐女士的金手链。不甘被劫的徐女士立即和劫匪们扭打在了一起,但终因寡不敌众,金手链还是被抢走了。
  劫匪们得手后,立即让驾驶员停车。驾驶员当即停车,4名劫匪下了车。
  由于劫匪行为嚣张,车上的其他乘客一直不敢声张。等到那4个人下了车,乘客们才纷纷让驾驶员赶快报警,然而驾驶员拒不报警,最后还是一名好心的乘客帮徐女士报了警。
  此时,驾驶员回头对徐女士说:“你不是要下车么,现在怎么还不下去?”
  对于驾驶员的举动,徐女士感到非常愤怒,她拒绝下车,并要求驾驶员将车留在原地,等待警察前来处理。十几分钟后,警方到场调查,将车主和徐女士一起带往当地派出所做了笔录。

  怒上公堂,乘客获得赔偿
  经过考虑,徐女士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她先到当地消协投诉,要求该客车所属的公司——某运输公司赔偿她被抢金手链的损失,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认定过于悬殊,消协的调解最终以失败告终。
  6月13日,徐女士走进吴江市法院,将某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。徐女士认为,由于被告公司的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致使她的财物受到损失,所以她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价值12150元的金手链一条,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5000元。
  7月24日,吴江市法院第一次开庭。在法庭上,该车车主声称对车上发生抢劫的事情一无所知,同时又说如果发生了抢劫,那是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,所以应自负责任。此外,被告还对徐女士被劫金手链的价值提出了质疑,理由是徐女士提供不出购买该手链的发票。
  开庭当天,徐女士邀请了车上的目击乘客为其作证。对于车主的辩解,证人们纷纷予以反驳。帮助徐女士报警的乘客说,那天车上出了那么大的事情,车上的人都闹成了一团,作为车主怎么可能不知道?至于金手链,徐女士表示那是她用家里的金子到个体小店打的,所以她出示了小店给她出具的一张证明,上面写明徐女士曾于2005年8月份在该店加工了一条24K的黄金手链,重量为50克。
        8月25日,法院第二次开庭。此次,又有一位目击乘客出庭为徐女士作证。尽管如此,但由于双方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差距较大,没有调解基础,调解最终没能成功。
  近日,吴江法院第三次开庭。法院认为,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有效,依照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,应当尽力救助遇险的乘客。在该案中,承运人在原告徐女士遇险时,并未实施救助行为,这违反了《合同法》的规定。所以,某运输公司应对徐女士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徐女士财产损失3366元。

  买了车票,形成合同关系
  法律界人士认为,乘客既然上车买票,就是与运输公司形成了营运合同法律关系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301条规定:“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,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、分娩、遇险的旅客。”此案对被告而言,应是一个教训。每一个司乘人员都应该有这样的法律意识,但同时,也应该把这种意识内化为一种职业操守,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。如果这个行业的所有人员都具有了这样的职业操守,相信劫匪也就不会这样猖狂了。